上海XX公司
金*平律师
重庆XX公司
XX,律师
26日,被告与我司签订工矿商品购销合同,约定向我司购买机械设施,总价款为174700元,合同期自26日至31日。我方依约向被告供货后,被告先后只支付了货款72410元,尚欠货款102290元。后被告搬迁了厂址,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也未公告我方。以上欠款经我方多次催收未果,故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付所欠货款102290元,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。
1、法院登记原告起诉的时间是30日,法院正式立案的时间是15日,原告的起诉已超越2年诉讼时效期:
1、以26日所签协议为据,合同约定“需方预付定金52410元,到货并验货合格后立即支付69880元,余款52410元自调试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,如因需方缘由不可以准时调试,到货三个月后即视为调试合格”,我方预付定金52410元后,16日货到我方,即使无条件按合同中“自调试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,如因需方缘由不可以准时调试,到货三个月后即视为调试合格”的约定,顺延九个月,即16日应是付款最后日期。因此,原告应16近日起诉;2、以26日所签协议和8月31日所签合同为据,诉讼时效应以原告31日收到2万元货款后开始起算,那样原告应31近日提起诉讼;3、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26日至31日为依据,我方的理解是,假如该合同无具体的交货时间、付款方法的约定,则在该期限内双方可就合同内容商定实行,不然,该期限的约定并无任何实质意义。
2、原告的商品不合格,违背诚信,导致损失理应自行承担。
3、26日所签协议,原告方执笔人沈XX在合同履行期内系原告公司XX分企业的经理,并代理了未来的有关事务,将商品运交我司,之后又与我方签订了补充协议,并31日收到了我方以如今方法付给的2万元货款。
综上,原告的起诉已超越诉讼时效;同时因为原告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商品,导致我方没办法继续履行合约付清货款,所导致的损失,应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原告方举示证据:
1、《工矿商品购销合同》、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3、银行电划报单;4、被告工商登记资料;5、被告《房子出租合同》;6、被告《房子出租补充协议》;7、出租房子单位的《会议纪要》;8、调查出租房子单位经理杨XX的笔录。